函函函函含什么——各类增信函效力最全解析!

金融资管业务中各类增信“函”的解析与合规风险

厘清差额补足、债务加入、回购承诺等常见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质与实践效力

来源:图解金融

在金融资管业务中,信用增级是提升产品信用水平的关键机制。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支持实现,其常见形式体现为各类“增信函”。此类函件种类繁多、法律关系复杂,易引发实务中的理解混淆与合规争议[k]。

本文旨在系统梳理资产端、计划端及主体运营端常见的增信函类型,分析其法律性质、效力认定及潜在合规风险,助力从业人员准确识别和运用相关工具[k]。

常见的增信函可划分为三类:资产端增信函、计划端增信函和主体运营端增信函[k]。

资产端增信函包括:差额补足函、债务加入函、资产端回购承诺函、针对资产的流动性支持函及保证函等;

计划端增信函包括:计划端差额补足函、计划端回购承诺函及相应保证函;

主体运营端增信函则涵盖:流动性支持函、维好函和安慰函等[k]。

为便于理解,下图汇总了上述各类增信函的基本类型与核心内容:

以下将逐一解析主要增信函的法律关系、效力认定及实务关注点。

一、差额补足函

差额补足函指差额支付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诺对特定款项差额予以补足的文件,依应用场景分为资产端与计划端两种类型[k]。

司法实践中,其法律性质存在三种认定可能:保证担保、债务加入或单方允诺[k]。

1. 资产端差额补足函

该类函件通常用于保障底层资产回款,承诺对预期回款与实际回款之间的差额进行补足。若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合法有效[k]。

若被认定为保证担保,第三方提供此类增信可能构成需持牌的融资担保业务,应由具备资质的主体担任差额补足义务人[k]。此外,若差额补足被视作债务加入或保证,可能推定底层资产具有“类借贷”特征,进而导致私募基金投资合规风险;而认定为单方允诺则合规风险较低[k]。

实务中,补足款项需经转付才能进入资管计划,因此存在转付方履约风险、破产风险及资金混同隐患[k]。

2. 计划端差额补足函

该类函件直接关联资管计划兑付,承诺在优先级投资者收益或本金无法足额分配时补足差额。由于触及“刚性兑付”监管红线,《资管新规》明确禁止此类安排[k]。

其效力取决于性质认定与义务人身份:

若认定为保证担保或债务加入,需满足相应法律要件;

若为单方允诺,则不构成担保,但仍受“禁止刚兑”原则约束[k]。

若由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出具,极易被认定为刚性兑付,存在合同无效风险[k]。

常见差额补足义务人包括合伙型私募基金合伙人、劣后级投资者、融资方及其关联方,不同主体身份对函件效力有显著影响[k]。

二、债务加入函

债务加入函指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共同履行债务人义务,但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文件,广泛应用于供应链金融等场景[k]。

现行法律未明确定义该类函件,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或“保证担保”[k]。

若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可同时向原债务人和加入方主张权利;若认定为保证担保,则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方可向保证人主张[k]。

尽管追偿顺序不同,但从增信效果看,两者均能有效提升信用保障,实际差异有限[k]。

三、回购承诺函

回购承诺函是投资退出或风险缓释的重要工具,依据标的和权利人不同,分为资产端与计划端两类[k]。

资产端回购承诺函旨在由义务人回购底层资产以保障收益;计划端回购承诺函则承诺回购优先级投资者持有的权益,常配合收益率调整机制使用,以平衡融资方与投资者利益[k]。

司法实践中,回购承诺可能被认定为保证担保或借贷关系[k]。

若资产端回购被认定为借贷,则可能使投资标的被视为债权类资产,违反私募基金不得投资借贷类项目的监管规定,导致合规风险;

若计划端回购由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作出,则可能构成刚性兑付,面临无效风险[k]。

合法有效的回购承诺函需义务人具备资格并完成必要的内部授权程序[k]。

四、流动性支持函与维好函

两类函件均用于支持融资方日常运营,由股东或关联方承诺在其资金短缺时提供财务支持[k]。

在跨境融资中,由于外汇管理规定对跨境担保实行事后登记制,且仅适用于金融机构债权人,而资管产品投资者多为非金融机构或个人,难以完成债权申报和担保登记[k]。因此,通过跨境担保提供增信存在登记困难和履约障碍[k]。

为此,境外母公司常采用维好函方式,承诺维持子公司流动性、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并通过增资、资金池等方式间接提供支持,规避跨境担保登记难题[k]。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对维好函或流动性支持函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k]。

维好函通常由维好义务人与管理人签署,但明确约定其义务是促使融资方还款,而非直接向计划付款。因此,管理人是否享有请求权、能否据此提起诉讼或仲裁,存在较大不确定性[k]。

各类增信函的法律性质与合规风险解析

维好函的表述常使用“促使”“适当方式”等模糊措辞,且未设定违反义务后的责任承担条款,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导致违约认定与执行困难[1]。因此,维好函可能被视为一种缺乏客观标准的道义性扶助义务,其法律效力仍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1]。

安慰函通常由政府或企业关联方出具,旨在表示维持融资人正常运营或协助履约的意愿。若由政府出具且含有担保意思,可能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例如(2017)最高法民终353号案例所示[2]。此外,在证券期货资管业务中,此类函件可能构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所禁止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情形[3]。大多数安慰函措辞笼统,仅表达道义或政策支持,无明确保证或代偿意思表示,通常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与担保效力[2]。

流动性支持函可分为针对融资方运营的支持函和针对资产的支持函。后者指在底层资产逾期未获回收时,支持机构在限额内以自有资金补足,并于后续兑付前收回已垫付资金及利息。此类函件通常设有触发机制、支持限额及资金返还安排,目的在于提升资产支持证券评级并满足企业出表需求。由于支持资金可带息返还,支持方实质承担的是临时垫付义务,未完全承担基础资产风险[1]。

保证函是《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担保形式之一,指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约承担责任。其法律性质相对明确,效力受主债权存在性、内部决策程序完备性及主张顺序等因素影响[1]。实践中,物权担保多通过协议设定,极少以函件形式出现,故本文仅聚焦保证函的法律问题[1]。

增信函按对象可分为资产端、计划端和主体运营端三类:

资产端增信函包括:资产端差额补足函(无明确限额、触发即补、无返还)、债务加入函(无限额、无触发、无返还)、资产端回购承诺函(有对价、有触发)、针对资产的流动性支持函(有限额、触发机制与返还安排)、以及针对资产的保证函(无返还、无限额);

计划端增信函主要包括补足收益类(如计划端差额补足、相关担保函)和实现退出类(如计划端回购承诺函);

主体运营端增信函则分为资金支持类(如日常运营流动性支持函、维好函)和政策支持类(如安慰函)[1]。

在当前金融强监管背景下,《资管新规》《暂行规定》等构成影响增信函效力认定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如(2018)最高法民终667号案(“667号案例”)及(2015)民二终字第401号案所示,对新规生效前设立的增信安排一般不追溯适用监管规则[1]。但对于新规之后设立的增信安排,仍存在合规风险[1]。

以差额补足函为例,最高法在667号案例中认定,投资人、管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差额补足合同》违反《暂行规定》第四条,属于监管禁止行为[4]。尽管如此,若差额补足由融资人或第三方单独出具,且未纳入资管合同,可主张其属于单方允诺,不在《暂行规定》规制范围内[4]。但监管机构可能采取扩大解释,从实质效果出发,认定其构成刚性兑付,属于金融违规[1]。

《资管新规》第十九条明确,金融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实现保本保收益”的行为构成刚兑,意味着其掌握对增信措施的解释权[1]。虽然违反监管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最高法已在多个判例中将严重违反金融监管的行为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判定合同无效[1]。

综上,增信函的法律效力与合规性需结合具体文本、出具主体、签署方式及监管政策综合判断。建议投资者在设立增信安排时,审慎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文件合法合规,防范潜在法律与监管风险[1]。